学会简介

中国校园散文诗学会章程(讨论稿)
(仅限组合成员,不得外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中国校园散文诗学会,英文名称:CHINA CAMPUS PROSE ACADEMY
      第二条 中国校园散文诗学会是中国热爱散文诗艺术的诗人自愿结合的民间性的群众团体,是非营利社会组织,是中国广大散文诗人、诗歌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中国校园散文诗事业、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着重培养广大在校学生散文诗创作,为散文诗事业的更长久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 中国校园散文诗学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各门派诗人、诗歌爱好者,发展和繁荣诗歌创作与研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中国校园散文诗学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校园散文诗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校园散文诗学会注册地;香港。北京秘书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京贸国际G2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校园散文诗学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进行散文诗理论研究,促进校园散文诗艺术的不断发展,团结全国校园散文诗爱好者、文学艺术爱好者,推动校园散文诗艺术的交流和合作;
(二)组织散文诗艺术评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创作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 鼓励和帮助校园散文诗爱好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四) 发现和培养诗歌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增进同全国各地区和海外同胞散文诗人的联系,加强散文诗艺术交流。
(五)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散文诗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六)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内部刊物,不断提高刊物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
(七) 推进文学交流,组织举办、参加诗歌朗诵会等文学活动,增进同全国各地校园散文诗爱好者的友谊,促进校园散文诗创作的发展。
(八) 广泛联系志在繁荣中国校园散文诗文化艺术社团;做好由本学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社团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学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赞成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二)在正式出版物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散文诗作品、理论研究、翻译作品的在校学生以及教师,或从事散文诗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在校学生以及教师。
      第八条 加入中国校园散文诗学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一位资深会员或者由分会推荐介绍);
(二)经学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秘书处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60元/年);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经本会年度评审,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进行劝诫;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实行民主推举产生的方法产生,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8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8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3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主席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校园散文诗学会
20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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